中國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協會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于2023年3月29日經六屆六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順應國家標準化深化改革總體思路,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滿足市場需求,進一步規范行業行為,提高產品質量,推動機電行業標準化事業的發展。中國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決定開展團體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為加強團體標準的規范化管理,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制定團體標準。其對象主要指:
(一)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團體標準,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填補現有標準空 白;
(二)團體標準制定應引領產業和企業的發展,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 力;
(三)在不妨礙公平競爭和協調一致的前提下,專利和科技成果可融入團體標準,促進創新技術產業化、市場化;
(四)針對已經應用的新產品,為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提供認證依據(即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團體標準 可作為檢驗機構的認證規范)。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三條 協會設立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在協會秘書處領導下承擔標準化管理協調職能。包括制訂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各項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協調團體標準化工作,處理有關團體標準的制定程序、編寫規則、知識產權管理等具體事項及標準制訂中出現的爭議;開展與其他標準化機構的聯絡;在協會內部不同領域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并確定其工作范圍;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的宣貫、培訓、認證、評估等推廣工作。
第四條 標委會設立秘書處(設在協會科技質量工作部),負責團體標準化的日常事務管理。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
第一節 立項申請
第五條 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標準建議者(任何個人、組織、會員單位)向標委會秘書處提出團體標準項目建議。
第六條 提交項目立項申請,須提交相應論證資料,一般包括:
(一)標準項目建議書(格式見附件1),項目建議書中應重點描述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與該項標準有關的國內外狀況提出單位需同時附有相關的說明材料;
(二)標準草案一份,兩版本(一份PDF和一份WORD),以電子版報送。
第七條 立項審定。標委會秘書處組織對項目進行論證、審議、團體標準項目建議。如項目未通過論證,則通知該項目建議者不予立項。
第八條 立項公告。項目通過論證后,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項目,批準后發文正式立項。
第二節 標準起草
第九條 標準編寫
(一)標準一經正式立項,團體標準的建議者應確定主要起草人員,成立起草工作組進行起草準備工作;
(二)團體標準的格式建議按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及 GB/T 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的規定編寫,同時編寫“編制說明(提綱見附件2)”等有關附件;
(三)在標準制訂中,如涉及需要協調的事宜,標準起草單位提請標委會秘書處協助解決。秘書處根據具體情 況組織有關方面進行協調;
(四)團體標準中的某些條款可能涉及專利,協會不負責對涉及專利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別。若標準 中涉及專利,標準起草單位應及時請專利權利人根據有關規 定做出書面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該聲明應作為標準報批料之一。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十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完成后,由標委會秘書處組織向標準利益相關方廣泛征求意見,一般不超過三十天。征求意見 材料包括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提綱見附件2)。
征求意見結束后,標委會秘書處將收集到的意見反饋給標準起草單位,標準起草單位對收到的意見匯總并修改完善標準,形成標準送審稿。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四節 標準審查
第十一條 標準的審查由標委會秘書處組織進行,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
第十二條 會議審查時,標委會秘書處應當在會議前十五天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等提交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
第十三條 會議審查表決應優先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署會議紀要(見附件3),主任委員簽字;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時,須填寫“中國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協會團體標準會審投票單”(見附件4),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不能參加表決。
第十四條 會議審查應當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會議紀要的內容應當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五條 函審時標委會秘書處應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把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中國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協會團體標準投票單”(見附件5)提交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函審時有效回函中必須有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不能參加表決。
第十六條 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沒有通過的,起草組應該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審查。
第十七條 重新審查沒有通過的,該項目將被撤銷。
第五節 標準的審批、發布和存檔
第十八條 完成團體標準送審稿的終審,形成報批稿和相關文件,報送標委會秘書處審核,報送材料應包括:
——標準報批稿(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審查會紀要(包括審查結論及審查會代表名單)(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其它相關的驗證報告或證明材料一份。
第十九條 標委會秘書處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組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標委會秘書處發放標準編號,由標委會主任委員簽署發布公告,以協會名義發布公告,并在協會網站上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服務平臺予以正式發布。
(一)團體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標準發布年代號構成。標準代號由團標標志字母加協會英文名稱縮寫構成,為“T/ CAMETA”。順序號按照發布時間依次編號。
(二)標準雙編號
協會與其他團體組織就某項標準達成雙方一致性互認,在各自領域中適用,或聯合制定為各自領域的應用標準, 可采用標準雙編號。
第二十一條 制修訂標準形成的有關資料,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二條 團體標準由標委會提出并歸口。
第二十三條 出版發行
標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管理團體標準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紙質文件,也可以是電子文件。需要時,可采用中英文對照版式。若發生異議時,一律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條 標準版權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中國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協會所有。
第六節 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標委會組織復審,復審期不宜超過五年。
第二十八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
第二十九條 復審結論包括:建議制定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確認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 廢止。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條 協會將推動團體標準的實施與推廣,通過協會網站等平臺發表自我聲明公開團體標準信息,并在網絡、微信、會議等平臺對標準進行宣貫,組織團體標準宣貫、咨詢和培訓等。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制定的團體標準,供本協會成員約定采用,非協會成員需備案后自愿采用。采用團體標準的企業,可在其產品或說明書、產品銘牌、 評價證書、包裝物上等標注所執行的團體標準編號。
第三十二條 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協會溝通、反應、投訴。標委會秘書處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自愿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應當按照團體標準化系列國家標準(GB/T 20004.2-2018)開展,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鼓勵各部門、各地方在產業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購、檢驗檢測、資質評價、認證認可、招投標等工作中應用團體標準,并鼓勵將團體標準納入各級獎項評選范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根據團體標準實施情況適時作出修訂。
本辦法制修訂記錄:
1.本辦法于2019年1月12日經六屆三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發布;
2. 本辦法修訂稿于2020年12月19日經六屆五次理事(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發布;
3. 本辦法修訂稿于2023年3月29日經六屆六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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